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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标志

煤安标志

近来随着我们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能力的逐步加强,工作的不断深入,执法人员经常的碰到这样的案件: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标志(即煤安(MA)标志)或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广播设备准用许可等资格,但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此有关当事人颇有意见。在这里,让我们以煤安标志为例将行业许可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3C认证制度做个比较,看看他们有什么不同之处。

从定义看区别
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生产及职工作业**与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的**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的**标志管理,不取得由煤矿**监察部门核发的**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标志的矿用产品。”(《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条第三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部门运用行政审批的手段,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强制管理的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保护环境、保护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十六条)。

管理的产品类型不同
煤安标志所管理的产品是对涉及煤矿**生产及职工作业**与健康的产品,即涉及煤矿**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煤矿用产品。这些产品当中的部分产品并不是煤矿专用的,即可用于煤矿又可用于其他工业和民用,当它们用非煤矿工业时则不受此管理。
生产许可证所管理的产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影响国计民生、生态环境、公共**等重要工业产品。
3C认证所管理的产品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的产品。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了这三种制度均对人身健康和**及公共**(包括生产**)的产品进行管理,但是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所管理的产品种类要广的多,完全包括了煤安标志所管理的产品。

管理产品存在环节的不同
煤安标志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是使用环节(由“不取得由煤矿**监察部门核发的**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可体现)。
生产许可证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是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由“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可得出)。
3C认证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也是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由“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可得出)。
由此也可以看出,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完全包括了煤安标志所管理产品存在的环节。

法律依据的不同
法律效力煤安标志依据的是《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煤矿**监察局制订并颁布的,在法的渊源上属部门规章范畴,只能在该行业范围内适用。
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是国务院制订并颁布的,在法的渊源上属行政法规,一经颁布,即适用于国内,除国务院外其他任何部委无权作出相反的规定,将产品排除在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的管理。